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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案件赢诉讼
日期:201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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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人保财险浙江省桐乡支公司成功处理一件诉讼案件,核减不合理赔款10万余元。

2010年6月,人保财险浙江省桐乡支公司一承保车辆在320国道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路段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高某驾驶的轿车严重受损,高某受重伤。经司法鉴定,高某构成八级伤残。后高某向桐乡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法律岗人员在收到案件副本后,立即启动相关的案件处理流程。鉴于案件的金额较大,该公司工作人员亲自到原告高某户籍所在地了解相关情况。本案的主要争议为:原告高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城镇户籍赔偿。原告高某户籍在海宁市许村镇唐桥村,为了证明其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原告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两份、许村镇人民政府代征办公室证明两份、工厂开具的证明三份,用于证明原告受伤前一直经营羊毛衫企业,一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交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款,且一直以非农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经调查审核,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法律岗人员发现,高某经营羊毛衫的场所为其所居住的民房,该民房所在地到目前为止还属于农村规划用地,且其提供的两份营业执照副本中间间断了3年多,其最新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至其出险时仅仅3个月的时间,据此,该公司认为,按照当前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受伤前3个月才刚刚开始经营羊毛衫企业,并不满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情况,故其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出其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农村城镇折中的办法处理。经办人在衡量证据的充分性后,结合目前桐乡法院下属法庭处理该类情形的司法实践,认为此案判决会对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比较有利,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故该公司未同意原告的处理方案。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判决,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仔细审核,成功核减了不合理赔款10万余元。

(沈良)